银川市兴庆区北安小区居民孟女士在家中使用天然气时发生爆炸,全身多处被烧伤,至今未能痊愈。3月6日,受理此案的兴庆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委托代理人孟女士的丈夫冯先生诉称,2005年,原告在个体经营时代电器商店即广东顺德新时代电器燃具厂银川直销处购买了一台由上海好当家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意Z-E8”煤气灶具。2006年4月,哈纳斯天然气公司为小区居民进行了天然气管道安装。原告多次试使用,均未能打火成功。5月17日下午6时许,原告拨打哈纳斯公司热线服务电话后,按值班人员提示,打开家中天然气管道阀门放气后进行点火,结果突然发生爆炸。原告当即被送往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烧伤科急救,被诊断为全身21%%深II度烧伤,并在5月19日上午陷入昏迷,至今未苏醒。爆炸发生当日,银川市质监局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并采集气样、提取燃器灶具进行检测。经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原告购买的燃气灶具不是天然气专用灶具,属不合格产品。经中科院兰州地质研究所对该送检气样检测后认为,该天然气中甲烷含量只有91.6%,含有空气成分。
由于在此期间,原告家属已经为原告支付医药费12万余元,为此,孟女士家属代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先行给付原告已支出的医疗费用,其他请求待原告治愈后再进行诉讼。
兴庆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6年8月3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时,原告提出的先行赔偿标准已达16.9万元。但两被告对原告出示的鉴定结果表示异议。法庭同意准予重新鉴定,决定延期审理。据悉,法院将择日宣判
|